日前,从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财政部关于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审批管理行政许可收费的通知》(财综[200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湖北对省级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审核,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取消121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其中涉及农机部门的有五项:1、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异动费;2、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年度检验费;3、驾驶员审验费;4、拖拉机驾驶员管理收费中的报名费;5、其他农业机械考试费。
通知同时还规定:除上述项目外,各地、各部门越权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一律取消,不得收取。上述收费项目,除随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取消外,有关部门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应当立即纠正,其他收费一律自2005年9月1日起取消。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5年9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如数解缴国库存或财政专户。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经批准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按照价格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纠风办关于在全省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鄂价费[2004]115号),的要求,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及时在收费公示内容中予以调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对短期培训班收费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应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借举办培训班之名乱收费和搞其他不之风的通知》(鄂办文[2004]6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培训办班及其收费管理的通知》(鄂办文[2003]48号)的规定,严格实行办班审批制度,按照“谁办班,谁出钱”的原则,强化培训办班的收费管理。按有关规定可收取费用的,必须办理有关收费审批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短期培训班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履行行政审批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财预发[2005]36号)的规定,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确保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事务所需经费开支。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鄂价费[2004]203号)规定执行,认真贯彻落实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并于2005年9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取消收费项目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