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元月14日,《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修订草案)经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无异议顺利通过。颁布后的《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颁布施行的《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新条例适应安徽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在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基础上,立足“促进”,强化“管理”。条例共七章四十六条,对新阶段农机质量保障、技术推广与教育培训、社会化服务与扶持措施、安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
新条例规定,省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农业机械购买补贴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和地方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给予补贴;市、县级政府应当安排农业机械购买补贴专项资金。
新条例对主要从事农田作业和非经营性运输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免征养路费进一步明确。
新条例较好地解决了各级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主体地位,明确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程序,设置必要的行政处罚,对全省农机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和保障作用。
新条例的颁布施行,将进一步保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徽农业机械化发展进程,加快安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