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投资体制改革不断推进,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权的投资管理模式。但是,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对此,国务院于2004年7月发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系统地提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具体措施,改革的重大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进一步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一是投资领域市场化的程度大大提高,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将充分显现;二是规范了各级政府的投资行为,强化了服务职能;三是政府对项目的管理程序大大简化,便利了各类企业;四是凸显了规划在项目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2)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制为核准制和备案制。《决定》明确指出,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审批,而是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这将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3)为外商在华投资创造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这次投资体制改革,坚持了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创造了更加有利于外商在华投资的体制环境。进一步简化了投资项目的核准程序,对外商投资项目也只核准“项目申请报告”;进一步扩大了省级政府的核准权限,对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由3000万美元提高到1亿美元,对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由3000万美元提高到5000万美元。
(4)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除了国家政策、法规限制开放的领域外,所有经营性领域将逐步向社会资本开放。尤其是水务、公交、燃气、供电、环保、收费公路、供水、供气、供热、轨道交通以及文教卫体等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等,各种资本都有机会参与投资建设。
(5)银行承担贷款风险,对商业银行经营提出更高要求。改革的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对企业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审核其经济可行性,而由银行自主审贷、自担风险。这将促进商业银行提高独立审贷水平,也对商业银行的决策与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6)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技术产业化。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7)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所谓“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代建制”突破了政府工程旧有的建设实施方式,可以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抑制腐败现象,克服“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的“三超”现象。
(8)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政府将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改革投资管理体制,采用更为市场化的手段加强宏观调控。《决定》提出,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
(9)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决定》指出,要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这次改革的许多内容具有开创性、探索性,需要不断完善,还要与金融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等全面结合,才能实现既定目标。
(信息来源:2005年09月08日 国家发改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