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中央财政进一步完善补贴政策,明确补贴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实际种粮的生产者手中,提升补贴政策的精准性。补贴标准由各地区结合有关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
财政部要求各地要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利用现有相关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继续采取“一卡(折)通”等方式,及时足额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