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到底管什么?

——专家解读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相关问题

日期: 2023-06-09  来源: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近日,网络上出现不少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误读和传言。网上有帖子提到的“禁止房前屋后种瓜种菜”“抓鸡抓鸭”“收取物业费”等,其实都不属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那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到底为什么组建,发挥什么作用呢?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专门部署的5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之一,是将原来分散在农业系统内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执法队伍整合,实行统一执法。从农业农村部公布的251项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来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对象主要是农业生产经营资料及服务的提供者,旨在打击侵农、害农的违法行为。来自农业农村部门的信息显示,2020至2022年,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242.84万人次,查办各类违法案件30.47万件,调处纠纷1.89万件,帮助农民挽回经济损失14.96亿元。在服务三农中心工作、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这支执法队伍的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引导广大读者正确认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本报记者采访多位业内专家,详细解读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依据、执法对象等相关内容,澄清谬误,传递真相,推进农业农村领域的依法行政工作提质增效。
  记者:成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有法律依据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旭:成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这明确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律地位。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再次明确了在我国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领域建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权的法律依据。
  记者:为什么要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中心(农业农村部法律服务中心)主任、研究员杨东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是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初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部门职能加快转变,执法监管任务不断增加,涵盖了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农机、动植物检疫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渔政等多个领域。多年来,地方尤其是县级农业部门出现多头分散执法,影响执法效果。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明确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综合执法。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整合组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文化市场、市场监管5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改革作出具体部署。此次改革,按照一个部门原则上一支执法队伍的要求,将原先分散在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能整合起来,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农业农村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截至2022年底,市县两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已按要求组建完成。可以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这支队伍的组建是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旨在打击侵农害农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其有明确的执法边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已经成为基层农业农村部门抓三农工作的重要依靠力量。
  记者:您能否解读一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责具有法定性、有限性。
  首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权责法定,实行目录化管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统一行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职责。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依法履职划定了范围。各地也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应的目录,对执法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其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责是有限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是在相对集中处罚权基础上形成的有限的综合执法。如前所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只承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职责。因此,现行有效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在职权类型上只收录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两类。涉农各类许可(审批)、集体土地征收等都不属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定职责。另外,即便是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执法领域,也不都是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执法,比如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和发展林果业等,依法是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盗伐林木依法是由林业部门负责查处。
  第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易被张冠李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职责使命主要集中在种子质量、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畜禽屠宰、动植物检疫等有限领域。虽然农业农村部门承担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相关职责,但并非相关执法活动都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近来网上有帖子提到的“禁止房前屋后种瓜种菜”“抓鸡抓鸭”“收取物业费”等,其实都不属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从农业农村部公布的251项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来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对象主要是农业生产经营资料及服务的提供者,旨在打击侵农、害农的违法行为,不会干扰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
  记者:群众最关心的就是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不能做到公平公正,这方面您怎么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敬波: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作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其组建的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而且,为了确保规范公正执法,农业农村部这几年在加强制度建设和强化培训方面出台了不少制度要求。比如制定了农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书制作规范、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制度,规范执法各环节全流程;还制定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农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等,对执法着装、证件管理、作风纪律等也都作出约束,用制度管好执法人员。各地也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制度规范,大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必须贯彻落实到执法实践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从完善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等方面持续用力、久久为功。
  记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在实践中发挥了哪些作用?
  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任大鹏:近年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服务三农中心工作、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
  一是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最重要的职责。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先后印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指导意见》,部署为期3年的“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督促指导地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办案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坑农害农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是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年来,为保护农产品消费安全,农业农村部要求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围绕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畜禽屠宰场等重点对象,加大执法检查和抽检频次,查处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常规药物残留超标、注水注药、收购和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菜”“安心肉”。
  三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业生产安全覆盖范围广泛,已成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难点和重点。在农业投入品安全方面,农业农村部门重点强化对制假黑窝点、网络违法销售假劣农资、农资下乡“忽悠团”、游商走村入户贩售假劣农资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加大动植物疫病防控执法力度,维护农业生态安全;加强对非法采集捕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维护农业资源安全,依法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了确保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农业农村部部署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稳粮保供”专项执法行动,将其作为今年执法工作的主线,督促指导各地紧紧围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关键环节,突出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和重要时节,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对违法行为查早查小、一查到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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