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 规程(暂行)》的通知

日期: 2020-04-28  来源:  作者:通化县农机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
规程(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长春新区农委、财政局,各县(市、
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了规范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
办机〔2019〕7 号)精神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农业农村厅、省
财政厅修订了《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暂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时,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印发的《吉林省农
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试行)》(吉农机发〔2017〕12 号)
废止。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0 年 4 月 20 日
— 1 —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确保补贴资金
安全和政策效益充分发挥,指导各地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
工作,规范核验行为,防范管理风险,提高办补效率,进一步便
民利民,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相关规
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购置产
品,按照本规程实施核验。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核验,是指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从事
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报农
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查的
工作。
第四条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核验工作。
省及市(州)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的核验工作,按其工作分工
实施。
第二章 核验内容
第五条 核验由购机者自愿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2 —(一)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
(二)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
(三)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补
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
等;
(四)其他信息。购机者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
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以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核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对购机者自主提出的补贴申请,主管部门
应按规定及时受理。鼓励使用手机 APP、“一站式”服务窗口等便
捷高效的方式受理申请。
(二)资料核验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
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
照片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
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
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
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
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二是
— 3 —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
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
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名称是否一致。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提示购机者确认购机
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
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
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四是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
他资料。
(三)机具核验。重点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
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
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
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
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
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对牌证管理机具,免于现场实物核验,
但需核验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农
机安全监理系统推送给辅助管理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
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
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
鼓励通过进村入户、提前预约等方式开展核验,便利购机者
以及设施安装类机具核验。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签
字确认。实行双人交叉核验、单位内部集体会审双重审核,探索
对补贴机具核验结果实行基层农机化、种植业、畜牧业、渔业、
— 4 —农产品初加工等有关方面共同参加的集体会商。加强对单人多台
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
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
明完善方法。
(四)复核登记。对资料核验、机具核验的程序、方式和签
章的规范性进行集体复核,可与集体会商同步进行,通过后登记
立册。
(五)公示报送。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进行为期不少
于 20 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报送同级财政部
门。
(六)资料处理。对财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补贴申请,农机
化主管部门将其核验资料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不少于 5 年。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核验:
(一)购机者、购买产品、购买发票在核验时俱全;
(二)购机者身份证明、购买产品、购买发票规范、完整、
一致;
(三)购买产品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购买
发票内容相互一致并完整;
(四)购机者身份、购买产品、购买数量等符合本省农机购
置补贴政策;
(五)购买时间在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时限内。
— 5 —第八条
核验产品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至少有农
机部门 1 人参加。核验产品由核验人员共同核验。
第九条
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意
见和签署姓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章 补贴确认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确认补贴:
(一)核验的产品信息与《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
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内产品信息相符合;
(二)核验的产品购买时间符合本省相关规定;
(三)核验人员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同意通过意见,并有核
验人员共同签名和注明核验日期;
(四)购机者身份、购买产品和购买数量,符合本省农机购
置补贴政策;
(五)经公示,无问题。
第十一条 确认补贴的,应当具有下列审核、审批的意见:
(一)核验人员共同在核验单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二)辅助系统管理人员对核验信息无异议并通过辅助系统
录入;
(三)农机化主管部门签署审核同意的意见。
第十二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 6 —(一)购机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购买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三)购买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等图像照片或
拓印件;
(四)购机者与购买产品同框拍照的照片;
(五)核验单;
(六)补贴资金申请表;
(七)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
当地农业农村(农机)可会同种植业、畜牧、渔
业、农产品初加工等有关方面共同承担本规程第六条所列事项的
核验工作。
第十四条
当地农业农村(农机)主管部门独立承担辅助系
统信息录入和管理维护;核验结果确认和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结
算单据;核验材料归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当地财政主管部门独立承担补贴资金拨款和兑
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选配责任心、业务素质高、
— 7 —作风优良的干部从事核验工作,对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洁从政、
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监督机制,有条
件的地方实行补贴申请受理、补贴机具核验岗位分离,明确岗位
职责。
第十七条
强化组织领导。对核验中发现补贴申请有异议的
或违规行为线索,由核机工作人员逐条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分
管领导。对补贴机具核验争议处理等事项,及时报请县级农机购
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第十八条
严格监督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机具核验
流程为主线,逐个环节查找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鼓励县级农
机化、财政部门探索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和信息化
技术核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财政厅负责
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8
相关内容
    无相关信息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