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江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规范

日期: 2019-09-09  来源:浑江区农机总站 赵玉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形成运行规范、管理科学、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工作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本区范围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购置产品,按照本规范实施核验。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核验,是指农机购置者申请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对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审核检验。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核验工作。
            第二章  产品核验
  第五条  核验由农机购置者自愿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明;
  (二)购置者购置的产品;
  (三)购置产品的发票;
  (四)补贴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核验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察看。察看购置者、购置产品、购置发票;
  (二)审核。审核购置者出示的身份证明、购置产品、
  购置发票的规范性、完整性、一致性和补贴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检验。检验购置产品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购置发票的相互一致性和完整性;
  (四)采录。通过拍照或拓印等方式采录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等产品信息,并通过购置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等方式采录购置产品的现实情况。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核试验:
  (一)购置者、购置产品、购置发票在核验时俱全;
  (二)购置者身份证明、购置产品、购置发票规范、完整、一致;
  (三)产品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购置发票内容相互一致并完整;
  (四)购置者身份、购置产品、购置数量等符合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购置时间在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时限内。
  第八条 核验产品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至少有区农业部门、区财政局各1人参加。核验产品,由核验人员共同核验。
  第九条 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意见和签署姓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章  补贴确认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确认补贴;
  (一)核验的产品信息与《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内的产品信息符合;
  (二)核验的产品购置时间符合吉林省相关规定;
  (三)核验人员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同意通过意见,并有核验人员共同签名和注明核验日期;
  (四)购置者身份、购置产品和购置数量,符合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经公示,无问题。
  第十一条  确认补贴的,应当具有下列审核、审批的意见;
  (一)核验人员共同在核验单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二)辅助系统管理人员对核验信息无异议并通过辅助系统录入;
  (三)区农业农村签署审核同意的意见。
  第十二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购置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三)购置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等图像照片或拓印件;
  (四)购置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的照片;
  (五)核验单;
  (六)补贴资金申请表;
  (七)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共同承担本规程第六条所列事项的核验工作。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独立承担辅助系统信息录入和管理维护;核验结果确认和向区财政局提供结算单据;核验材料归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承担补贴资金拨款和兑付。
  第十六条 产品核试验岗位与辅助系统管理岗位,分开设置并安排专职人员;岗位工作,互相分开并独立进行;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岗。
  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补贴结算、资金兑付应当在要求时限内完成。
  第十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应当定期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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