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农机补贴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7-06-21  来源:  作者:农机推广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  永吉街道办事处:

    为了贯彻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全市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根据《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通知》(吉农机发〔2017〕6号)的精神,2017年桦甸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实施办法在总体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做如下调整: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根据种植结构调整需要,在2016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基础上,将马铃薯播种机和收获机、花生收获机和剥壳机纳入补贴范围。调整后的补贴机具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等9大类的26个品目。其中动力机械调整为购置30马力(含30马力)以上给予补贴;对农民急需的粮食烘干机、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玉米籽粒收获、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绿色发展的机具优先办理。

    二、机具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继续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市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为防止个别产品补贴额度过高,对个别产品补贴额度高于50%的,暂缓办理该产品补贴手续。对因上述原因暂缓办理补贴手续的,由该产品生产企业在收到相关通知的7个工作日内主动做出说明并根据情况做出相应调整。对非因重大技术突破带来农机制造成本下降和未主动做主说明的,按照不高于其销售价格40%的补贴实施补贴。

三、补贴机具数量

按照《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15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的通知》(吉农机函 [2015]15号)执行,即补贴对象购买机具均无数量限制。凡在今年购置且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具,在补贴实施年度内经核实确认,均可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四、补贴操作

    2017年度全年购机补贴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在2017年11月30日后,不再办理购机补贴核实确认手续。2018年不对2017年购置的未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核实确认手续的农机具实施补贴。

    五、补贴产品

凡在吉林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农机产品,均可享受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补贴产品,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名牌。其出厂编号等标识,应当具有唯一性。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不能享受购置补贴。
    、建立企业诚信制度
    2017年,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销售补贴产品的经销企业,由其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对违法、违规、违纪销售补贴机具的生产、销售企业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的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并依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七、补贴实施办法

严格按照(吉政办发【2016】65号)和《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吉农机发【2015】3号)及2015年、2016年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印发的相关文件和我市制定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组织领导、具体实施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发挥作用。
   

 

 

 

                   桦甸市农业局       桦甸市财政局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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