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农业系统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实施办法

日期: 2018-08-20  来源:

 附件1

桦甸市农业系统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业系统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设,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增强全市农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纪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保证农机补贴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吉林市农委反腐倡廉教育规定,结合桦甸市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桦甸市农业局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历次中央全会及十八届中央纪委历次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促进全体补贴实施单位职工廉洁自律,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农机补贴工作任务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工作由桦甸市农业局党组统一领导,实行党政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将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党的建设和工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日程,摆上重要位置,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农业局的主要领导,是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教育第一责任人,应当亲自安排部署反腐倡廉教育工作。

其他主管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教育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条市农业局及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在反腐倡廉教育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以及上级业务部门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下达关于反腐倡廉教育的部署和要求;

(二)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反腐倡廉教育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研究反腐倡廉教育的党组会议和反腐倡廉教育会议或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活动;

(四)对反腐倡廉教育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反腐倡廉教育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五)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反腐倡廉教育理论和法律法规,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六)监督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反腐倡廉教育情况。

第七条 从事农机补贴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反腐倡廉教育。经常性开展自我对照、自我检查,发现不良倾向,及时进行制止并接受教育。

产品核验岗位实行轮岗,上岗前,必须进行岗位廉政警示教育;每年农机补贴开始前等重要节点,适时开展节点廉政警示教育。

第三章 检查监督

第八条农业局应当建立反腐倡廉教育检查制度,对反腐倡廉教育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检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条 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建议所在单位应当结合暴露出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提出整改落实意见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检查单位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加强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工作业绩和奖励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问责机制

第十二条 对未能正确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反腐倡廉教育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反腐倡廉教育的要求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第十三条 对未能正确履行本制度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职责的,党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章

第十四 本办法由桦甸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有关反腐倡廉教育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与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或者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发布的反腐倡廉教育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或者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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