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临江市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 2015-11-20  来源:临江市农牧局

  为贯彻落实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大力发展我市农业机械化,根据《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一、补贴对象、补贴数量
  (一)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市所有乡(镇、街),补贴对象为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专业户、种粮大户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补贴数量。一户农(牧、渔)民或农场(林场)职工家庭,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数量限定为1台(套),即1台拖拉机及其相应配套机具,或其它1台机具。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数量为3台(套),最多不超过5台(套)补贴机具数量按照省里的规定和每年具体情况执行。
   二、补贴机具、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按照我省确定的补贴机具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和动力机械等8大类的22个品目。补贴机具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并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补贴机具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时,全省将统一调整此档机具补贴标准,并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结算。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标准由省农委统一发布。
  三、补贴执行时间
  各年度补贴操作时间分阶段执行。春季农业生产所需的播种机械、育苗机械设备、栽植机械等产品的补贴应在当年6月30日前办理。秋季农业生产所需的谷物收获机械、玉米收获机械、饲料作物收获机械、清选机械、干燥机械等产品的补贴应在当年7月1日后办理。年度补贴截止时间为当年11月30日。
  四、补贴操作程序
  1.登记、领取补贴政策告知书。购机补贴对象到乡镇农机站登记相关身份及购机信息(如补贴对象自愿到市农机部门登记的,也应予以办理),并签写《农机购置补贴购机告知书》,明确自主购机、自担风险。
  2.自主购机。补贴对象在吉林省境内,自主选择由农机生产企业确定的经销企业购买机具,所购买的机具应为吉林省年度补贴范围内的机具。购机后请务必索取正式发票,发票中应标明购机者名称、机具发动机号、出厂编号等信息。
  3.申请补贴。购机补贴对象应在购机后10日内,拿当年新购置且未使用的机具及购机发票、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提供经营执照、组织代码证、户口薄)、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购机告知书等有关材料,以及新购置的补贴机具到临江市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职高院内,农机管理总站)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农机补贴办公室(农业和财政部门共同组成)人员应对补贴对象身份及所购机具进行确认及核实,在《购机确认书》上签署意见。
  4.资金兑付。市农机(农业)、财政部门对补贴对象及相关材料共同审核确认,并在临江市农机化信息网及所在乡镇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合格后,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转账方式向其兑付补贴款。
  五、退货规定
  如补贴对象所购机具已经核实且补贴款尚未兑付,经市农机(农业)、财政部门批准后,其所购机具方可退货;补贴款已兑付,经市农机(农业)、财政部门批准,补贴对象需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专户后,其所购机具方可退货。购机户不经批准自行退货的,今后三年不再享受补贴政策;不经批准退货,又不退回补贴款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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