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 2016-12-02  来源:  作者:临江市农牧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进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由农机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级农机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农机部门上报的结算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三条 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市所有乡(镇、街),补贴对象为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专业户、种粮大户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四条 补贴数量。一户农(牧、渔)民或农场(林场)职工家庭,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数量限定为1台(套),即1台拖拉机及其相应配套机具,或其它1台机具。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数量为3台(套),最多不超过5台(套)补贴机具数量按照省里的规定和每年具体情况执行。
第五条 补贴机具种类。按照我省确定的补贴机具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和动力机械等8大类的22个品目。补贴机具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并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第六条 补贴机具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时,全省将统一调整此档机具补贴标准,并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结算。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标准由省农委统一发布。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七条 登记、领取补贴政策告知书。购机补贴对象到乡镇农机站登记相关身份及购机信息(如补贴对象自愿到市农机部门登记的,也应予以办理),并签写《农机购置补贴购机告知书》,明确自主购机、自担风险。
第八条 自主购机。补贴对象在吉林省境内,自主选择由农机生产企业确定的经销企业购买机具,所购买的机具应为吉林省年度补贴范围内的机具。购机后请务必索取正式发票,发票中应标明购机者名称、机具发动机号、出厂编号等信息。
第九条 申请补贴。购机补贴对象应在购机后10日内,拿当年新购置且未使用的机具及购机发票、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提供经营执照、组织代码证、户口薄)、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购机告知书等有关材料,以及新购置的补贴机具到临江市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职高院内,农机管理总站)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农机补贴办公室(农业和财政部门共同组成)人员应对补贴对象身份及所购机具进行确认及核实,在《购机确认书》上签署意见。
第十条 资金兑付。市农机(农业)、财政部门对补贴对象及相关材料共同审核确认,并在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2016及所在乡镇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合格后,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转账方式向其兑付补贴款。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县级农机部门应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及机具编号等。
第十二条 县级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十三条 多举措强化监督检查。设立监督检查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受理辖区内群众反映的问题。乡镇农机站工作人员,通过进村入户实地调查,及时对补贴机具进行跟踪管理。县级农机部门通过电话抽查的方式对辖区的机具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大型拖拉机及补贴金额较大的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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