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免耕播种作业合同

农机免耕播种作业合同

日期: 2015-09-09  来源:珲春市农机局

方(机主方):



方(雇用方):



经协商,在平等互利、保证双方权益的基础上,甲方为乙方提供免耕播种作业服务。


双方签定如下条款:



一、作业内容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免耕播种机____ 台开展作业服务。


2.具体作业地点:___ ___ ____ 县____ ____ ____ 组。


3.作业面积: ____ 公顷。


4.作业时间商定为 ____年 __月__日至____年 _月 _ 日。



二、作业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5.作业服务费标准按 ____ /公顷计算,共计:____ 元。


6.结算方式:每天作业完成后,乙方要当场确认并按作业量核算作业服务费。乙方为个人的应当当天以现金足额向甲方支付作业费;乙方为农场或合作社等单位的可办理银行支付,并在作业任务全部完成后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银行支付手续。


7.双方对作业面积有异议时,按双方实际丈量作业面积计算。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甲方要按合同要求准时到乙方指定的作业地点开展作业服务。


9.甲方要保证投入的免耕播种机状态良好,驾驶操作人员具备驾驶证,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10.甲方应按照农艺要求保证播种质量,保证免耕播种机规定的出苗率,因免耕播种机作业质量导致的出苗不齐等现象,甲方应当赔偿,因其他原因(种子、气候等)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责。



四、违约责任



11.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12.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的,应在作业初始时间前 _天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提出方应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为保证金的2倍。


13.因天气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消除之日起5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消除之日起2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合法证明。



五、其他事宜



14.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次日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方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15.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调一致可另签定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合同。


16.为保证合同履行,双方同意由____为鉴证方,各交纳保证金____ 元由鉴证方保管,作业任务结束后退还,或作为违约方赔偿金。


17.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向作业地农机管理等部门或鉴证方申请调解,也可向合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仲裁或诉讼。


18.本合同一式贰(叁)份,甲方、乙方(和鉴证方)各执一份,经双(叁)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单方更改无效。


19.本合同有效期 ____ 年____ 月____日自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鉴证方:


(盖章) (盖章) (盖章)



负责人身份证号: 负责人身份证号: 负责人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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