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制度
1、制定完善适合本地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制度,包括:投诉处理、信息公开、补贴责任制度、廉政风险防控等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中,发挥导向作用,确保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规范、有实效。
3、在本系统内积级组织开展农机补贴政策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介绍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努力营造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4、认真学习,吃透文件精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宣传工作,始终贯穿购机补贴实施全过程。及时报道我省和本地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动态、做法、取得的成绩和实施进度等。
5、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操作中的每步程序。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有效监管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
6、对农民有关购机补贴机具方面的质量、服务投诉和来信来访,实行有诉必查,做到件件有落实。
7、补贴资料上报及时准确。档案管理有条不紊,做到一目了然。
8、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对象为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单位和所有干部职工。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要求,全面、准确、鼓励先进的原则衡量工作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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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市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运行安全,确保补贴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质高效,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我市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管理制度。
一、补贴经销商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农机购置补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负责地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开展优质服务,全面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的供应服务工作。
二、严格执行购机补贴工作制度,严格执行补贴机具规定的销售价格,按照我省确定的补贴范围和产品分档核定型号和配置予以销售,不得加价销售和配售其它商品。所售补贴产品的价格不得高于非补贴同种类同型号同生产厂家的市场产品价格。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三、补贴经销商对所售商品质量和“三包”服务负责,应严格把好进货质量关,妥善处理好“三包”期内的机具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在接到用户质量反映电话和要求时,应给予明确答复,并在24小时内派出技术服务人员到达现场予以处置。不能及时到达维修现场,或因严重故障在24小时内无法修复处理的,应征求机主意见并说明情况,主动和生产企业联系,采取积极措施限期处理完毕。
四、补贴经销商应设立和公开“三包”服务热线电话,建立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三包”服务登记簿,详细记录申请人、受理人、受理时间、处置时间、机械故障和处理结果等“三包”售后服务相关内容,问题处理结束后技术维修服务人员要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三包”服务登记簿签注意见。
五、补贴经销商应加强对职工素质的培养教育,销售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所售产品的技术性能和作业特点,并在售前向购机户客观介绍补贴机具的性能特点,给予必要的技术培训指导。
六、建立良好的供应服务机制,实行供应负责制。补贴产品配置未包含的机械配件,要提示性地向购机户介绍并说明情况,由用户选择购买,严禁强卖和搭车销售,树立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良好的社会声誉。
七、积极开展优质服务,为农民提供购机方便,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准销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不准编造虚假供销业务手续套骗政府补贴资金。
八、建立补贴经销商黑名单制度,根据补贴经销商执行购机补贴政策情况,兑现供应服务承诺情况,执行供售补贴机具程序情况,售后服务情况。对不严格执行购机补贴政策,违犯工作规范,不认真负责地履行“三包”服务规定或者处置结果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农民反映强烈的,将视情节做出取消经销商补贴资格并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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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市农机购置补贴系统管理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信息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根据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农机管理部门应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负责,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加强人员培训和日常监管,按要求公开信息,有效发挥系统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补贴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操作”的原则,根据系统内设立的县级管理员,管理员经授权代表市农机管理部门管理补贴信息系统,管理员部分职责可延伸至乡镇。所辖行政区域内,上级管理员应按职责加强对下级管理员的业务指导。
管理员应具有一定的政策业务能力和计算机管理水平,责任心强,按AB角色配备并保持相对稳定,下级管理员变更的需书面向上级管理员备案。
第四条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进本市系统管理员、有关部门和企业用户等统一使用补贴信息系统;
(二)负责办理申请、核实录入、申请拨款等工作。
(三)收集上报系统运行中的异常情况。
第五条 企业用户主要职责
(一)生产企业负责完善补贴信息系统中生产企业资料、产品技术参数、主要配置和整机照片,及时对授权备案的经销商提供产品铭牌、动力号、机架号等信息;
(二)经销商负责录入购机补贴相关信息,配合农机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补贴信息系统中供货、上传发票、发动机号等手续;
(三)收集上报系统运行中的异常情况。
第三章 系统维护
第六条 所有用户可依据补贴政策操作程序变化的需求和工作实际,提出补贴信息系统功能修正和升级等建议。
第七条 各级用户应按规定做好网络和设备接入工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条 各级管理员和用户应及时、妥善处理各类待办事项,因特殊原因造成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的,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各项业务有效运转。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补贴信息系统实行用户实名制管理,所有用户均采用实名开通身份和日常操作,实行系统信息查询日志化管理。
第十条 所有用户首次登入使用时应及时修改密码;用户应妥善保管和定期变更登陆账号和密码;严格在权限范围内操作,不得冒用其他用户账号登陆和操作;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让无关人员查看补贴信息系统,防止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因未按规定操作而发生信息泄露的,相关用户须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生产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和所推荐经销商系统操作的监管,经销商发生问题的,生产企业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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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市农机购置补贴信访投诉管理制度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信访投诉管理工作,快速、高效地处理群众或有关单位反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面的问题,按照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以及《吉林省信访条例》,结合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群众或有关单位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依法向农机部门、信访部门或其他部门反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违反规定、违法行政、不当行政等有关问题,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2.涉及农机补贴产品质量投诉的,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信访投诉的分类
1.按照信访投诉渠道的不同,可分为由上级机关批办的信访事项,由其他相关部门转来的信访事项以及由农机管理部门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
2.按照信访投诉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一般信访问题和重大信访问题。
3.按照信访投诉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来电、来信和来访。
4.按照信访投诉人是否署名,可分为实名信访和匿名信访。
三、信访投诉的受理
1.来电、来访受理。受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倾听来电、来访的诉求,分析所反映的问题,及时与其沟通情况;不得对投诉和信访人员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2.来信受理。上级机关批办的信访事项和其他相关部门转来的信访事项由农机管理部门领导批示后,按要求受理。由农机管理部门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实名信访凡反映内容属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范畴的事项均应予以受理。匿名信访中事实清楚、情节重要的经查证后可以受理,事实不清、无法查证核实的除外。
四、信访投诉的办理
1.登记。购机办建立信访投诉处理档案,及时登记每起信访投诉事项。
2.交办。根据信访投诉案件的具体情况,一般信访问题可由农机主管部门直接处理并答复;重大信访问题呈上级领导批示后再做处理。
3.调查。信访投诉举报件的调查了解,谈话核实,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并制作笔录,由被谈话人在笔录材料上签字。在信访投诉调查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调查、重证据,不听信一面之词,并注意工作方式。
4.处理。信访投诉案件调查清楚后,应按照政策依法进行处理。处理信访投诉事项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方法恰当。
5.答复。市农机管理部门将信访投诉事项调查、处理完毕后,须及时给予信访人口头或书面答复。答复时,应注意用语规范、方法恰当。
6.归档。市农机管理部门将信访投诉事项答复完毕后,应及时将调查过程、处理结果和答复情况等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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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
为深入推进我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做好补贴政策宣传,更加公开透明地实施补贴政策,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效率、以公开促廉政,维护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良好局面,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的原则
1.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对补贴实施过程各环节的重要信息及时公开,便于社会监督。
2.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量大、影响面广、社会效应明显,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能够公开的信息,都应及时主动公开。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
1.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
3.珲春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重点公开政策的新变化和新特点、补贴资金规模、资金使用方案、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操作程序、结算方式等。
4.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电话、补贴工作受理电话、举报电话、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电话,以及有关电子邮箱、农机化网站的网址。
5.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实施进度。
6.农机购置补贴受益对象信息。重点公开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购置机型、生产厂家、补贴机具数量及补贴额等。
7.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办法等。
三、信息公开的方式
1.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将农机购置补贴信息,通过农机化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多渠道、多形式、经常性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信息。
2.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在农机化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开辟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发布政策文件、实施进度等信息。
3.在部分缺乏上网条件的地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应把农机购置补贴受理工作流程及有关要求、补贴资金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等信息,用通俗易懂、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公开。
四、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
1.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主动公开本部门工作信息的同时,加强对辖区内各乡(镇)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
2.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应明确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在人员配备、经费安排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规范公开程序,建立健全信息公开长效机制,将信息公开工作贯穿农机购置补贴全过程。
3.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增强时效性。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应每月至少公布1次资金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等有关信息;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市人民政府网站或农机(农业)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4.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发布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5.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教育培训,组织干部职工重点学习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文件,提高工作人员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6.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7.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情况作为考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重要内容,并根据考核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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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市农机购置补贴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内容
1、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实施;
2、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与乡镇签订责任书,并指导乡镇农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
3、按职责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做好补贴机具的核实工作;
4、强化补贴机具抽查核实和属地内经销商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
5、做好农机购置补贴的政策公开工作。及时公布本地的补贴实施方案、资金使用和结算情况、投诉处理、上年度县级补贴实施公告发布情况抽查情况、上年度县级享受补贴农户信息表的检查情况。
(三)乡镇(街道)政府。
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乡镇农技(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主要有购机补贴政策宣传、补贴对象资格审核、购机信息公示、机具核实(包括规格型号、主要配置和参数)、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受理和购机补贴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产销企业。
1、各产销企业按规定的配置提供补贴产品,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
2、严格遵守农业部“七不得”规定;
3、对所有经销的补贴机具明示永久性铭牌,公开其产品配置,销售价格,不搞虚假宣传,做到诚实经营;
4、做到供货及时,提供操作技术培训,承担产品售后“三包”服务;
5、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按规定及时录入购机数据。
二、责任追究
(一)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及人员
1、农机主管部门以任何理由收取生产(经销)企业、农户费用和有工作人员,及时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建议对其进行问责,所产生的后果由本级农机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
2、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参与套取补贴和受贿等情况的,及时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所产生的后果由主管部门负责。
(二)生产(销售)企业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1、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的;
2、不按规定配置提供补贴产品的,或者降低补贴产品配置变相涨价的;
3、虚抬产品销售价格的。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所涉及产品的补贴手续,追缴其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性质恶劣的,取消其所有产品在本省的补贴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给农民造成较大损失的;
2、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机具的;
3、以向农机管理部门给付推广费、宣传费、服务费等费用、或者向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推销其产品的;
4、以虚假购机信息、以小套大、一机多票、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
(三)购机户
购机者故意倒卖补贴机具从中获利或以虚假补贴资料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其补贴机具或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