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2018年农机购置 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日期: 2018-06-20  来源:珲春市农机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和支持农民购买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农委、省财政厅《2018-2020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等有关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补贴原则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1.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信息。
  2.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公示,接受监督。
  3.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二、补贴资金使用安排
(一)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资金使用。实施敞开式(普惠)补贴,满足购机需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时,全省将统一调整此档机具补贴标准,并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结算。
(三)补贴机具种类。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纳入补贴范围。调整后的补贴机具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等12大类26个小类47个品目。补贴机具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并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四)机具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五)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的机具实施累加补贴,具体办法按《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方案》执行。
    三、补贴实施办法
  (一)操作方式
  统一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即:凡是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购买补贴种类品目范围中的机具,在规定的补贴机具数量内,自主申请后均可享受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组织将补贴款兑付给购机者,购机农民的补贴款通过“一卡通”兑付,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购机补贴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付。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月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相关结算资料,市财政部门按月组织结算和兑付工作。
  (二)操作时间
  全年购机补贴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在购机补贴截止时间后,不再办理购机补贴核实确认手续。2019年不再对2018年购置的补贴机具实施补贴                                 (三)机具购销
  补贴对象可在吉林省境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企业直销方式购买机具。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四、监督管理
1.联合市财政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市农机局负责对已补对象详细资料存档备查,接受社会监督。
2.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市农机局及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购机补贴申请审批表及机具编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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