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制度

日期: 2017-09-26  来源:

 江源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制度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机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安排,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用于补贴购置农业机械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由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农业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农业部门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规范实施;全面做好政策宣传;规范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做好补贴档案管理;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规行为;加强政策培训和廉政风险防控;开展农机购机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 
财政部门积极参与补贴政策的落实和监督工作;及时对补贴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将资金兑付给补贴对象,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拖延不拨;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将享受补贴的农民、机具等相关信息,在区(农机化信息网)或乡镇、村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五条 农业部门要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发展情况、农民购机需求和农机化发展规划、农机购置补贴计划等,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测算本地区下一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预测,并向省农委提出资金需求意见。 
第六条 农业、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专项督导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迅速处理及时汇报。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程序。 
第八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以年度为周期。自当年1月1日起至当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完为止(以江源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公告为准)。 
第九条 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级实施指导意见,制定符合江源区农机化发展实际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对购机者提出的补贴申请组织审核,并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对单台补贴额度较高的机具,连续多年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以及享受补贴数量多、金额大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重点审核抽查。强化内部约束机制,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补贴机具范围等重要工作事项须由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条 及时兑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农业部门应及时整理好补贴对象资金结算汇总表、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原则上每月报送财政部门1次。区级农业部门要确保补贴资金结汇总表和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内容完整,对内容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区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收到区级农业部门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1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机者账户。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或其他账户。从政策实施开始,区级财政部门原则上每月进行1次资金兑付。 
第十一条 当年补贴资金原则上当年使用。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农业和财政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在11月底前完成全年补贴资金的实施和结算工作。资金确实有结余的,由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10月底前联合上报省农委、省财政厅提出结转使用申请。
第十二条 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对于上年结转资金以及上年度违规追回资金,省农委、省财政厅未收回的,农业、财政部门在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时要纳入当年农机购置补贴使用计划。对当年度违规追回资金,农业、财政部门要及时向省农委、省财政厅准确报告,并及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三条 农业部门每年11月30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别报送省、市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农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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