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办法

吉林省实施《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办法

日期: 2005-04-30  来源: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拖拉机驾驶员考试工作,落实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制定的《规定》《规范》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是拖拉机驾驶员考试业务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全省拖拉机驾驶员考试工作;
  (二)编写拖拉机驾驶员考试题库和考试试卷,制定各种业务表格式样;
  (三)负责全省考试员考试、审批、发证和年度审验工作;
  (四)处理重大考试违纪、违章行为。
  第四条 市、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其职责是:
  (一)现场指导、监督所辖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拖拉机驾驶员的考试工作;
  (二)印制考试题库、考试试卷。制做业务专用章和个人专用章;
  (三)制做拖拉机驾驶证(含补证、换证);
  (四)处理考试中的违纪、违章行为。
  第五条 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办拖拉机驾驶员考试具体业务。其职责是:
  (一)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
  (二)按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考试和成绩评定等项工作;
  (三)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驾驶员的相关信息;
  (四)建立、保存拖拉机驾驶员的技术档案;
  (五)办理拖拉机驾驶员换证、补证、注销、审验等具体业务。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拖拉机驾驶应应试人考试科目;
  (一)科目一考试在考前由市、州考试员核对人数和应试人身份。在县(市、区)考试员主持下,由应试人员当场抽取试卷,每个考场试卷不得少于两种;
  (二)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合并在一个场地依次进行(考试图见附件一);
  (三)科目三挂接农具和田间作业均为必考科目;
  (四)科目四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应在模拟道路或实际道路上进行,考试路段上需设置模拟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指挥岗。
  第七条 各考试科目结果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
  第八条 考试成绩实行双签名制度。每个考试科目结束后由应试人和考试员在《拖拉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上共同签名。应试人签名不录入微机。
  第九条 市、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考试员对考试合格人员核准后,在《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中业务领岗意见栏内签名
  第十条 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在考前15日内,向市、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呈报申请,预约考试时间。市、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三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一条 为了方便农机驾驶人员,市、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在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制做拖拉机驾驶证。
  第十二条 考试车辆选择当地使用较多的机型,大中型方向盘拖拉机功率不小于14.7kw;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功率不大于14.7kw,手扶拖拉机机型任选。
 第十三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制做《吉林省拖拉机驾驶员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报省站、一份报市、州农机监理机构,一份存档(式样见附件2)。



  第三章  考试纪律与监督



  第十四条 考试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二)接受应试人员的吃请,索取或者接受应试人员财物;
  (三)态度恶劣,作风粗暴;
  (四)故意刁难应试人员。
  第十五条 应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答谢、款待、馈赠财物和其他手段影响考试公正;
  (二)不服从考试员指令、公开侮辱、谩骂、殴打考试员;
  (三)让他人替考;
  (四)饮酒后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 市、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派两名以上考试员对县(市、区)考试工作全程指导、监督并有权当场制止考试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应试人员有权对考试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章、违纪行为可向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举报。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举报后要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省农机安全监理站要不定期对各地考试工作进行现场抽查,抽查中发现有严重违反《规定》和本办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考试,取消执考考试员的当场执考资格,重新组织应试人员考试。
  第十九条 考试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撤消其考试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应试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取消考试资格,此前考试成绩一律无效,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驾龄在三年以下的拖拉机驾驶员发生重、特大农机事故,在事故调查处理时,要对驾驶证核发实行责任倒查,因考试员的过错而导致的重大农机事故的发生,由发证机构取消其考试员资格并收回其证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其行政处分,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考试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考试员申请条件:
  (一)有较强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秉公执法;
  (二)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3年以上的在编人员;
  (三)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相关的驾驶证件,并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五)熟悉各类拖拉机安全性能和操作规程;
  (六)男不得大于55周岁,女不得大于50周岁。身体健康,不得有明显体貌缺陷和影响考试工作的生理疾病。
   第二十三条 考试员申报程序:
  (一)考试员由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逐级推荐、申报。
  (二)省农机安全监理站负责考试员的考试、审批、核发《吉林省拖拉机考试员证》。
  第二十四条 考试员的业务规范:
  (一)考试员主持考试工作时必须佩戴现场工作标志、着装整齐,举止文明,下达指令清淅、明确。
  (二)严格按农业部制定的《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考试工作。
  (三)考试工作必须有两名以上考试员共同进行。
   第二十五条 业务考核
  (一)考试员资格认证每四年进行一次;
  (二)考试员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其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
   (三)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暂时收回证件,由省农机安全监理站进行统一复训考试,经考试仍不合格者,取消其考试员资格、并收回证件。
  第二十六条 考试员的配备标准:
  (一)市、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保有量5万台以上的,不得少于3人。5万台以下的,不得少于2人。
  (二)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保有量在3千台以下的,不得少于2人;在3千台以上1万台以下的,不得少于3人;在1万台以上的,不得少于4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拖拉机驾驶员科目考试收费标准按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5]426号)规定执行。收费根据各级职责分工按比例分级使用,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65%;市、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30%;省农机监理站5%。
  第二十八条 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所需的相关行政许可文书、表格、驾驶证档案表(见附件3—附件9)、档案袋等相关表格及文书按照计算机管理软件式样由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制做。
  考试试卷、许可文书、各种表格、档案袋、《实习标志》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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