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应当经农机监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经农机监理部门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后方可参加作业。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应当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夜间作业照明设备应当齐全有效。作业区严禁烟火。检查和添加燃油及排除故障时,不得用明火。
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在道路行驶或转移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得在起伏不平的路上高速行驶。
5.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辅助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农机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作业,防止农机事故发生,做到安全生产。跨区作业期间发生农机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农机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