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长岭县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日期: 2014-07-02  来源:信息科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和支持农民购买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正办发〔2014〕12号)要求等有关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补贴原则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1、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信息。   2、公正,指补贴政策、补贴机具方案、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公示,接受监督。


3、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二 、补贴对象、机型及标准 


 1、补贴对象为本县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户)。


2、纳入补贴范围的农业机械应是吉林省省当年公布的补贴目录先进适用的农机具。优先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购买补贴农机具


3、严格执行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目录的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不得超过补贴标准。一户农民年享受补贴机具不超过2套(2台主机及6台配套农具),农机服务组织年享受补贴机具不超过8台(套)(8台主机及24台配套农具),。


三、自主购机及其结算程序


()政策公告。通过媒体、乡村公告、印发宣传手册等方式将补贴对象、优先补贴条件、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购机程序、工作机构、咨询电话以及相关要求等进行宣传。


()资金兑付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资金兑付方式。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将补贴款兑付给购机者。其中,农民(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家庭农场)的购机补贴款通过“一卡通”兑付,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购机补贴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付。补贴对象申请补贴款时,应提供相应身份证明、《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购机发票等必备材料。


()操作程序。由于受补贴资金规模限制,按省政府文件要求,我县继续采取“先申请、后购机”的办法。基本程序要求如下:


1、补贴对象凭《长岭县2014年购机补贴村级证明》、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和农户直补折原件(家庭农场还需工商营业执照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持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原件、法人身份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向乡镇农机站提出购机申请乡镇农机站会同财政所审核其身份和资格,在乡级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将符合购机补贴条件的在《长岭县2014年购机补贴乡镇农机站、财政所审批意见表》上签字盖章,填报《长岭县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公示单》(见附件3)及时进行公示,公示到乡镇群众活动较多的场所,并报县农机部门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2、公示合格后,补贴对象持村级证明、乡级审批表、公示单、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和农户直补折原件(家庭农场还需持工商营业执照,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还需持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到县农机部门办理补贴手续。由县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补贴对象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核确认,为购机者拍照并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3、购机者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和县农机和财政部门分别盖章的《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自主选择经销商,交款购买机具。经销商向购机者开据购机全额发票,打印《经销企业供货与核实表》,并将机具发送到县政府所在地。购机者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购机发票、《经销企业供货与核实表》、身份证和农户直补折(家庭农场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由县农机和财政部门共同对补贴对象购买的补贴机具进行核实,并在《经销企业供货与核实表》中签署核实意见。


4、县农机、财政部门对补贴对象提供的结算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并存档,确认资料齐全无误后,将已核实的机具及时点击确认。以乡镇为单位填写《2014年度长岭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在乡镇公示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农机部门提出的结算申请,将机具补贴资金拨付给补贴对象。


5、补贴机具已经核实且补贴款尚未兑付的,经县农机、财政部门批准后,购机者可退货;补贴款已兑付,经县农机、财政部门批准,购机者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专户后,方可退货。


四、监督管理


1、邀请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县农机局负责对已补对象详细资料存档备查,接受社会监督。


2、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县农机局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购置机具使用管理和检查。县农机局及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购机补贴申请审批表及机具编号等,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3、享受补贴的农机具,二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



 




长岭县农机局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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