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制度

日期: 2019-06-19  来源:农机科

 辉南县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确保补贴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补贴产品经销商是指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推荐且符合资质条件的农机产品销售单位和年度实施意见中规定允许直销的农机生产企业。 
  第三条  农机生产企业依据资质条件自主确定经销商,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并报省农机局备案,由省农机局汇总生产企业推荐的经销商名单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农机生产企业须依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经销商资质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省农机局。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对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管和培训,跟踪调查经销商守法经营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 
  第五条  补贴产品经销商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要按规定向购机者开具销售发票,做好“三包”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管理工作,建立销售记录并保存3年以上。 
  第六条  补贴产品经销商必须遵守“七个不得”的规定 
  (一)不得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 
  (二)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 
  (三)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代办补贴手续; 
  (四)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 
  (五)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 
  (六)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七)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第七条  对于一般性违规行为,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经销商提出严肃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等要求。一般性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的; 
  (三)农民购机后,供货不及时,引起投诉的;违反“三包”规定,引起投诉的; 
  (四)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 
  (五)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不健全等。 
  第八条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县农机局要在充分调查取证,并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基础上,将情况上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由省局将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销售的产品不得再享受补贴,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取消其经销资格,收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二)以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 
  (三)违反“七个不得”规定的; 
  (四)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拒不执行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九条  县农机局需定期将本县对违法违规补贴产品经销商的查处情况上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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