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农机购置补贴岗位责任制度(试行)

日期: 2017-05-15  来源:

 通榆县农机购置补贴岗位责任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强化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乡农机化部门,应当依照本制度落实责任,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和“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机制。
   第四条 县、乡农机化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第五条 县、乡农机化部门,应当把推行农机购置补贴岗位责任制,作为优化机制、改进作风和推进工作的重要方法。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责任:
(一)组织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二)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
(三)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申报;
(四)指导乡级农机机构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
(五)负责购置补贴机具核验数据上传录入和系统维护等工作;
(六)负责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要求建立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补贴实施方案和工作情况;
(七)审核补贴资金结算初审意见,并向县(市、区)财政局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八)负责补贴机具核验工作;
(九)负责补贴机具信息档案管理;
(十)负责制定工作纪律、岗位责任等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
(十一)按照规定报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十二)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责任奖惩
   第七条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对本辖区的乡镇农机部门的专项考核,对规范操作,成效显著的乡镇农机部门给予表彰。对违反政策规定管理不到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农机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通榆县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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