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农机监理站行政执法责任制
梨树县农机监理站负责全县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理工作,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对全县农机安全生产进行行政执法的责任单位。根据上级农机监理部门的行业规定,结合我县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梨树县农机监理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4、《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5、《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
6、《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
7、《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38号,2004年7月1日修订]
8、《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9、《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
10、公安部等国家五部委《关于印发〈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执法职权
(一)、县农机监理站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知识教育。(2)、负责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办理登记、入户、安全技术检验、核发统一的牌、证照和换证、定期审验。(3)、负责在田间、场院和乡以下道路停放或作业过程中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工作,纠正查处违章行为,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开展上道路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4)、负责上报和处理农业机械事故,做好档案管理工作。(5)、按国家规定收取和管理农业机械监理费。(6)、做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工作。(7)、依法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违法违章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二)岗位设置、职责和工作要求
1、站长职责:主持全面工作,宣传贯彻落实主管部门及上级业务部门部署的工作,主持制定全县农机监理工作规划、计划、目标和工作制度,并进行行政决策;主持站务会议,协调相关部门的关系,依法行使相关的职责。
2、副站长职责:协助站长工作,对所分管的工作实行领导,组织检查、监督,做好分管范围内的日常行政事务,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事项及时向站长报告,对于改革性问题进行调研,向站长或站务会提出建议,经决定后组织实施。
3、办证员、信息员:熟悉各类牌证核发程序和工作内容,准确审验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及时准确地完成各类牌证的核发和初始档案的整理、装订工作,按规定建好台帐,做好窗口文明服务工作。正确使用计算机农机监理管理软件,及时完整地搞好信息输入。
4、档案员:掌握各类档案内容。档案审查合格后归档,做好各类牌、证、表格、文书的保管和收、发,上报牌证制做计划。
5、安全检查员:负责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安全月活动”,依法开展田检路检,查处违章,依法定程序做好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
6、事故处理员:负责农机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善后处理、损害损偿调解等工作,做好事故防范,事故统计,事故上报。
7、考试员、检验员: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和工作程序开展农机检验和驾驶人员考试,协助办证人员把好登记入户关和核发牌证关,组织实施年度检验工作。
8、财会人员:严格执行《会计法》,准确真实做好帐务和财务报表,熟悉掌握农机监理费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依据,正确使用农机监理费专用发票,负责农机监理费收取和管理,做好经费收支预算。
9、司勤人员:负责全站文件收、发、保管和建档,负责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保卫和各项后勤,做好交通工具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工作。
三、执法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机监理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在实施农机监理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
2、责任追究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3、在农机监理过程中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情节轻微,尚末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责令负责实施行政许可责任对象改正错误行政行为。
4、在农机监理过程中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情节较重,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除责令改正错误行为以外,对责任对象给予行政处分
5、在农机监理过各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正处分。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不按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在农机监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予以纠正处,对责任对象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1)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2)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3)索要或接受贿赂的;
(4)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不履行法定职责,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6)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人身安全等重大事项的行政许可,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或严重不负责作出许可决定的;
(7)对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问题置之不理的;
8、在农机监理过程中,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截留、挪用、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行政许可对象给予行政处分,构机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在农机监理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害的,县农机监理站依法予以国家赔偿。赔偿后,县农机监理站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许可责任对象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10、在农机监理过程中,要加强对农机监理人员的监管,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根据情节对责任对象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