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日期: 2018-12-11  来源:

第一条 为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对农民群众和农机购置者的服务作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农业部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承办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公开信息及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能够公开的信息,都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坚持应公开、皆公开和及时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实施意见及工作要求;
(二)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方式、工作规程和具体要求;
(三)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操作程序和结算方式;
(四)实施补贴的工作流程、核验规程和相关要求;
(五)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监督投诉电话;
(六)农机购置补贴受益对象信息。重点公开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购置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补贴机具数量及补贴额等;
(七) 违规处理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及型号和违规基本事实及违规曝光等;
(八)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办法等;
(九) 上级要求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发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
第九条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形式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农机部门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发布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要加强信息公开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工作人员重点学习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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