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农机函【2016】9号
各市(州)农委、财政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县(市、区)农机(农业)局、财政局:
为了使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更加符合农业生产实际需求,进一步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惠民便民效应和推进农机化生产,现将《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吉农发[2015]3号)中“购机补贴对象应在购机后10日内,拿当年新购置且未使用的机具”的规定,调整为“购机户拿当年购置且符合补贴条件的机具,在年度内经核实确认后均可办理补贴手续并享受购置补贴。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单位,操作程序既可按照本次调整的规定,也可按照(吉农发[2015]3号)规定执行,具体由各市(州)、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各市(州)、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审核工作,防止骗取套取中央和省财政购置补贴资金,确保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效实施。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