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发放拖拉机牌证的通知

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发放拖拉机牌证的通知

日期: 2011-08-31  来源:

农办机[20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机局:


近年来,各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认真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标准和《拖拉机登记规定》等规章制度,认真开展拖拉机推广鉴定和核发牌证工作,促进了农机安全生产。但是,近期一些群众来信,反映个别地区仍存在违规办理拖拉机牌证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农机安全监管特别是道路安全监管秩序。为进一步规范拖拉机牌证发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核发牌证的重要意义


核发拖拉机牌证是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的重要行政许可项目,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农机安全监管的基础性工作。依法依标准规范核发拖拉机牌证,是对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正确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据反映,一些省份个别地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有关要求置若罔闻,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存在超标准发放、跨行政区域发放和给非拖拉机的运输车发放拖拉机牌证等违规行为,增加了道路交通和农业生产不安全因素,严重扰乱了安全监管秩序。这些行为违反了国家对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一般规定,涉嫌渎职和滥用职权。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要深刻认识违规发放拖拉机牌证的危害性,充分认识规范核发牌证的重要意义,严格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二、依法规范拖拉机牌证核发业务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要深入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坚持依法监管,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农机安全监管职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严格依照《拖拉机登记规定》和《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办理拖拉机牌证业务,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开展登记注册工作,严禁给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拖拉机办证上牌,严禁给不按规定检验合格的拖拉机办证上牌,严禁跨行政区域发牌发证。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触犯法律法规的,要依法移交纪检监察及司法部门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三、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标准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推广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拖拉机的国家安全标准。对于不符合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拖拉机标准的,不得发放有关拖拉机的推广鉴定证书,不得按照拖拉机列入国家及各省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不得以“变型拖拉机”、“多功能运输型拖拉机”、“多功能田园作业机”等称谓核发拖拉机牌证。各地要严格清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加大国家安全标准宣传贯彻力度。要组织广大农机管理、农机监理、农机试验鉴定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相关标准,增强标准意识,做到全面掌握和准确运用,为实现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加强对违规发放牌证的治理力度


各地要组织人力物力,对本地区牌证管理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发现有违法违规发放牌证的,要立即查明原因,进行专项治理,追究当事人责任。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周密的治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目标任务和进度安排,全面治理违规办理牌证行为,对重点地区开展重点督导检查,彻底清理收回违规牌证。要抓好源头管理,全面开展标准执行情况检查,协调指导有关农机企业整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要对擅自拼装、改装农业机械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禁止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的农机产品进入流通和使用领域。各地要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专项治理工作,并分别于2011年11月和2012年7月将专项治理方案、专项治理总结报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要把治理违规发放牌证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摆上重要位置,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提高农机安全监理各项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建立健全农机牌证管理责任制度,纳入工作考核内容,坚决杜绝违规发放牌证的现象。各地要与公安、安监部门积极协调,加强部门配合,要调动发挥农机监理、鉴定、推广等机构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保障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农机牌证管理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农机安全生产氛围,全面推进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信息来源: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安全监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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