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安[2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安全监管部门:
根据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的《“十二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方案》要求,近期将对各地申报的第三批(“十二五”第一批)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进行抽查考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
根据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的《“十二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方案》要求,两部门成立全国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十二五”第一批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的抽查考评、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司长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司长担任,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副司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副司长、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站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安全监理处。
二、时间安排
9月下旬至11月上旬,检查组前往各地进行抽查考评,具体行程由检查组提前通知相关省份。
11月下旬,领导小组组织综合评审、评议,公示评审结果。
12月,通报示范县(区、市)名单。
三、抽查工作安排
两部门将共同组织六个检查组,对各地申报的示范县(区、市)进行抽查,对“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开展以来采取各项措施所取得的效果进行复评,对第一、二批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进行复核。抽查的主要内容:农机安全管理组织领导、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管理、农机安全执法和农机安全生产状况等情况。
同时听取各地对做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开展“三秋”农机安全生产检查督导;开展《农业机械报废回收管理办法》、《农业机械安全检验办法》、《农业机械安全鉴定办法》的调研工作。
(一)检查人员及分组
第一检查组:由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领导带队,联络员:张汉夫(010-59192867)。检查地区:北京(复查)、青海、新疆兵团。
第二检查组:由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领导带队,联络员:丁仕华(010-59193363)。检查地区:天津(复查)、广东、海南。
第三检查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领导带队,联络员:侯景雷(010-64464002)。检查地区:辽宁、黑龙江。
第四检查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领导带队,联络员:颜彬(010-64463012)。检查地区:福建、四川、贵州。
第五检查组:由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领导带队,联络员:王聪玲(010-67634172)。检查地区:安徽、江西。
第六检查组:由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领导带队,联络员:王超(010-67634169)。督查地区:山西、内蒙古、陕西。
另外,甘肃、广西、吉林、江苏、天津和北京等省(区、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选派一名负责人分别参与第一至第六组的抽查工作。
(二)抽查方式
检查组随机抽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2-3个申报的“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听取省、县“平安农机”创建工作的汇报,查看有关文件、会议、图片等资料,深入乡、村实地检查创建工作情况,并按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见农机发[2011]3号文件附件2)对所抽的省、县进行综合评价。
(三)抽查要求
1.各组原则由司局级领导带队,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展评价检查工作,科学、合理地安排行程,按时完成评价检查任务。
2.各组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轻车简从,廉洁高效,注意安全。
3.各组要严格按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进行考评,并认真填写《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计分表》(见附件)。抽查工作结束后3日内提交书面的评价检查情况报告和相关材料。
4.除开展创建工作的检查外,各组要专门召开由省、地、县级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三秋”农机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对《农业机械报废回收管理办法》、《农业机械安全检验办法》、《农业机械安全鉴定办法》进行调研。
5.各省和申报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的县(区、市)认真准备好相关工作总结和考评材料,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协助配合检查组完成抽查考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2011年的创建工作进行总结,并认真统计“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示范乡(镇)和示范村数量,形成书面的总结材料,于11月20日之前,报送至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安全监理处,联系电话:010-59193363,电子文档发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计分表
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