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明确“十二五”农机政策性保险政策

江苏苏州明确“十二五”农机政策性保险政策

日期: 2011-03-30  来源:江苏省苏州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吴峥 

3月16日,江苏省苏州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联合制定了《苏州市政策性农机保险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为切实完成“十二五”期间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任务指明方向。


《细则》规定从2011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全市政策性农机保险事宜,统一由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及下辖各市(区)支公司负责承办。明确苏州市具有本市户籍或无本市户籍但在本市长期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作业的农机户和各种农机服务组织(以下简称为农机户)购买使用,并在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按规定申请注册登记、申请牌证、驾驶证等有关证照,按规定参加检审,方可享受农机保险,成为农机保险的被保险人。政策性农机保险的机型为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专营或兼营道路运输的拖拉机除外)、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乘坐式插秧机。分设拖拉机交强险、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司乘人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乘坐式插秧机)团体意外伤害险三个险种。


《细则》有三个创新点:一是扩大保险范围,新增了保险机型。从2011年起,乘坐式插秧机也纳入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中,这是该市根据农机发展使用情况而新开辟的一个险种。二是明确在承保时,各保险支公司根据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供的清单,在收到农户自负的保险费后,当场开单承保,财政补贴的保费由财政部门定期和承保保险公司结算。三是对道路交通运输拖拉机和变型拖拉机参保事宜也进行如下规定:对于被保险人自愿投保符合规定的道路交通运输拖拉机和变型拖拉机,太保各支公司应按规定给予办理保险业务,不得拒保。


为方便群众,《细则》中还明确: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集中检审期间,太保各支公司应派员和监理人员一起送检下乡就地办理保险业务;集中检审结束后,应每周1天到监理办证窗口开展办理保险业务。各地农机监理机构应给保险公司上门服务提供方便。该《细则》的出台有利于该市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在“十二五”期间的进一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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