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伊通满族自治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伊通满族自治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5-05-13  来源:伊通农机服务总站

               伊政办函[2015]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伊通满族自治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



                伊通满族自治县2015-2017年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实施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吉农机发[20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线,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突出补贴重点,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突出补贴政策普惠,使广大农民公平享受政策福利;突出补贴政策连续,确保阶段性政策稳定有效实施;突出补贴政策效果,强化规范性操作,保障资金安全。注重改革完善,简化操作程序,务实便民惠民。注重环节监督,加大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和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市场化,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
  二、补贴资金使用安排
  (一)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县各乡(镇、街道),补贴对象为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专业户、种粮大户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资金使用。年度补贴资金(2015-2017年)连续滚动使用,实施敞开式(普惠)补贴,满足购机需求。补贴资金实行据实结算兑付。
  (三)补贴机具种类。按照国家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的总体要求和我县实际,确定补贴机具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和动力机械等8大类的22个品目(见附件2)。补贴机具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并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四)机具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五)累加补贴机具。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的机具实施累加补贴,具体办法按《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方案》(见附件1)执行。
  (六)补贴机具数量。一户农(牧、渔)民或农场(林场)职工家庭,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数量限定为1台(套),即1台拖拉机及其相应配套机具,或其它1台机具。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数量上限为5台(套),即5台拖拉机及其相应配套机具,或其它5台机具。纳入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补贴机具数量。
  三、补贴实施办法
  (一)操作方式
  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即:凡是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购买补贴种类品目范围中的机具,在规定的补贴机具数量内,自主申请后均可享受补贴;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县财政局,由县级财政局组织将补贴款兑付给购机者;购机农民的补贴款通过“直补折”或银行卡兑付,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购机补贴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付。县农机总站要向县财政局提交相关结算资料,财政部门组织结算和兑付工作。
  (二)操作时间
  各年度补贴操作时间分阶段执行。春季农业生产所需的播种机械、育苗机械设备、栽植机械等产品的补贴应在当年6月30日前办理。秋季农业生产所需的谷物收获机械、玉米收获机械、饲料作物收获机械、清选机械、干燥机械等产品的补贴应在当年7月1日后办理。年度补贴截止时间为当年11月30日。
  (三)机具购销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贴对象可在吉林省境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企业直销方式购买机具。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四)操作程序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购机者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须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和农户“直补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银行开户证明)向本乡(镇)农机站进行登记,填写《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登记表》。
  2.购机者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到县农机服务总站办理补贴手续。并签写《农机购置补贴告知书》,明确自主购机、自担风险。
  3.购机补贴对象在购机后10个工作日内,拿当年新购置且未使用的机具及购机发票、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提供经营执照、组织代码证)等有关材料,到县农机总站办理申请手续,发放《购机确认书》。
  4.县农机服务总站、县财政局共同组织,对补贴对象身份及所购机具进行确认及核实,在《购机确认书》上签署意见。实行“一站式”办理。
  5. 县农机服务总站、县财政局对补贴对象及相关材料共同审核确认,并进行公示,公示合格后,由县农机服务总站向县财政局提交相关结算资料,由财政部门通过“直补折”或银行转账方式向其兑付补贴款。
  (五)退货规定
  如补贴对象所购机具已经核实且补贴款尚未兑付,经县农机服务总站、县财政局批准后,其所购机具方可退货;补贴款已兑付,经县农机服务总站、县财政局批准,补贴对象需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专户后,其所购机具方可退货。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是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举措,也是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农机与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国家的农机补贴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县政府成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陈 杰 副县长
副组长: 崔福国 农业局党委书记
     贾志平  县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  陈晓峰 县农机服务总站副站长
     裴凤祥 县监察局副局长
  陈葆贵 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辅臣 县审计局副局长
   周 明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杨柏栋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各乡(镇、街道)都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切实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
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政府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乡、镇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突出玉米、水稻等粮食生产所急需农机具,实施敞开补贴,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创新完善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促进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强化农机补贴的组织推动和监督管理,规范实施中的操作行为和关键环节。要严格确认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补贴机具要逐台核实,做到“见机、见人、见票”。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县农机总站、县财政局要全部使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辅助管理系统,明确责任,专人使用、专人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安全运行。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利用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县农机服务总站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农机服务总站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3)及落实情况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县农机服务总站、县财政局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上报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农机购置补贴公开举报电话:0434-4222747.
  县农机服务总站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县农机服务总站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
本方案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附件1.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方案;
    2.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15-2017年);
   3. 年度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4.2015年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附件1


              2015年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
             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核心,强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提升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促进我省规模型、效益型、生态型农业发展,不断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实现集约发展、可持续发展,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现代农业发展新模式。
  (二)建设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布局。紧密结合种植结构调整,围绕主要粮食作物产区合理布局,扶持建设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项目辐射范围内不重复实施建设本项目。
  2.坚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为基础。在种植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指农民合作社、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家庭农场、种粮大户)中选择建设对象,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自愿建设,政府进行政策性引导和资金扶持,成熟一个,建设一个,规范一个。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
  3.坚持土地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要与土地经营规模化程度相协调,必须具备相应的土地经营规模,连片耕作土地面积要达到设计标准,重点鼓励整村整乡推进。
  4.坚持高标准配置农机装备。以配备大型先进农业机械为主,农机装备既要符合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又要满足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意愿,还要体现配置合理,效益最大化。
  5.坚持多元化资金投入。采取中央财政补贴、省级财政补助、地方投入、信贷支持、融资租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筹及社会资本投入等多元化资金形式建设。农机装备购置纳入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并严格按照购机补贴操作程序和相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目标
  2015年全省扶持建设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50个。到2017年底,前郭县、榆树市、公主岭市、农安县、九台市、长岭县、乾安县、扶余市、洮北区和敦化市等10个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先行示范县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全程机械化作业、规模化生产、社会化服务和产业化发展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农业生产基础条件显著改善,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提升,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示范引领农业发展新模式。
  二、建设地点、内容、规模及资金
  (一)建设地点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在全省30个产粮大县实施,优先安排前郭县、榆树市、公主岭市、农安县、九台区、长岭县、乾安县、扶余市、洮北区、敦化市等10个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先行示范县和长吉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区实施。
  (二)建设内容
  1.农机装备建设。重点配备先进大型拖拉机、深松整地机械、大型精量播种机、免耕播种机、水田栽插机械、植保机械、玉米(水稻)收获机械、粮食烘干设备等纳入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的产品。  
  2.机具库棚建设。充分利用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现有设施,可改建、扩建、置换、新建。每个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机库建筑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农具棚不低于500平方米。
  (三)建设规模
  依据我省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以及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含流转、租赁,下同)耕地面积等实际配置农机装备,同时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旱田为主的,经营耕地面积应在3000亩以上;以水田为主的,经营耕地面积应在2000亩以上。旱田耕地面积3000-5000亩,享受补贴的农机装备投资不超过250万元;5000亩以上的,享受补贴的农机装备投资不超过450万元。水田耕地面积2000-5000亩,享受补贴的农机装备投资不超过250万元;5000亩以上的,享受补贴的农机装备投资不超过450万元。
  (四)建设资金
  1.农机装备建设资金。总体上按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省级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筹资金(包括地方财政投入、社会资本参与、融资租赁、银行贷款等方式)3:3:4的投入比例。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筹资金的银行贷款(含融资租赁)利息和担保费用,符合省级专项扶持农民合作社资金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补贴。
  2.机具库棚建设资金:采取自筹资金和省级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定额补助的办法,先建后补。机具库棚建设资金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申报条件和材料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项目申报条件和材料如下:
  (一)土地流转合同。提交农民流转土地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承包、租赁等土地流转合同及明细表。每个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耕地经营规模旱田连片土地应在3000亩(水田2000亩)以上。土地流转合同及明细表必须有面积、土地承包人签字。
  (二)身份证明。提交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申报书。合作社、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家庭农场需提供经营执照(资质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自筹资金)证明。种粮大户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银行(自筹资金)证明。
  (三)建设用地证明。库棚用地有效证明材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需提供土地使用相关有效证明,达到机入库、具入棚的要求。
  四、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主申报,填写《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申报书》,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分别报县级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二)县级审核。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填写《年度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审核表》。成立由农机、财政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联合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
  (三)审定上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审核合格、公示无异议,经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核确认后,于4月10日前,由县级农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分别上报省农委、财政厅。
 (四)核定下达。省农委、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建设布局及当年资金规模等情况最终核定2015年各县(市)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数量并按补助(贴)标准下达建设补助资金。中央和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相关规定执行。
在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选购机具前,自筹资金、库棚用地或变更证照未落实的,取消建设资格,指标收回,在全省建设实施县内调整。所有申报材料各县(市)自行备份存档。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领导机构。省成立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农委主任李国强、省财政厅厅长刘长龙担任,成员为省农委、省财政厅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各地也要成立由农业、财政部门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
  (二)明确职责任务。省农委、省财政厅负责规划布局、综合协调、资金管理、项目核定等。农业部门负责项目建设方案拟定,农机装备和技术培训的组织指导;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市(州)指导本辖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工作,督促各项任务落实。县(市)对本辖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负全责。负责审定申报,监督落实场库棚、体制机制和专业队伍建设,推动农民土地流转。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为项目建设主体,落实各项建设任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农机(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经营进行全程监督管理,重点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经营情况、半年报表、年终决算和机具购置使用维护保养等监管。保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规范运营,真正发挥作用。
  (四)项目检查验收。2015年底前,县(市)组织项目检查验收,并于12月30日前上报验收报告。省里组织市(州)于2016年6月末前进行验收抽查。通过验收和抽查,督促工作落实,查找和解决问题,总结宣传典型经验,促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的健康发展。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中央和省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除收缴所得补贴资金外,对涉嫌违法的,追究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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