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岗位制度

日期: 2015-07-11  来源:农机科

  一、责任内容

  (一)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1、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实施;

  2、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与乡镇签订责任书,并指导乡镇农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

  3、按职责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做好补贴机具的核实工作;

  4、强化补贴机具抽查核实和属地内经销商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

  5、做好农机购置补贴的政策公开工作。及时公布本地的补贴实施方案、资金使用和结算情况、投诉处理、上年度县级补贴实施公告发布情况抽查情况、上年度县级享受补贴农户信息表的检查情况。

  (二)乡镇(街道)农机推广站。

  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乡镇农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主要有购机补贴政策宣传、补贴对象资格审核、购机信息公示、机具核实(包括规格型号、主要配置和参数)、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受理和购机补贴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产销企业。

  1、各产销企业按规定的配置提供补贴产品,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

  2、严格遵守农业部“七不得”规定;

  3、对所有经销的补贴机具明示永久性铭牌,公开其产品配置,销售价格,不搞虚假宣传,做到诚实经营;

  4、做到供货及时,提供操作技术培训,承担产品售后“三包”服务;

  5、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按规定及时录入购机数据。

  二、责任追究

  (一)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及人员

  1、农机主管部门以任何理由收取生产(经销)企业、农户费用和有工作人员,及时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建议对其进行问责,所产生的后果由本级农机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

  2、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参与套取补贴和受贿等情况的,及时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所产生的后果由主管部门负责。

  (二)生产(销售)企业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1、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的;

  2、不按规定配置提供补贴产品的,或者降低补贴产品配置变相涨价的;

  3、虚抬产品销售价格的。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所涉及产品的补贴手续,追缴其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性质恶劣的,取消其所有产品在本省的补贴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给农民造成较大损失的;

  2、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机具的;

  3、以向农机管理部门给付推广费、宣传费、服务费等费用、或者向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推销其产品的;

  4、以虚假购机信息、以小套大、一机多票、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

  (三)购机户

  购机者故意倒卖补贴机具从中获利或以虚假补贴资料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其补贴机具或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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