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日期: 2017-08-11  来源: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对农民群众和农机购置者的服务作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农业部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是指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履行农机购置补贴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省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开展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承办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公开信息及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能够公开的信息,都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坚持应公开、皆公开和及时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实施意见及工作要求;
  (二)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方式、工作规程和具体要求;
  (三)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操作程序和结算方式;
  (四)实施补贴的工作流程、核验规程和相关要求;
  (五)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监督投诉电话;
  (六)农机购置补贴受益对象信息。重点公开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购置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补贴机具数量及补贴额等;
  (七)违规处理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及型号和违规基本事实及违规曝光等;
  (八)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办法等;
  (九)上级要求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公开渠道
  第八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在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或农机(农业)部门网站(页)首页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发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通过当地电视广播、网络媒体、乡镇公告栏、简易明白纸、宣传挂图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多渠道、多形式、经常性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信息。
  第十条 在条件不成熟的地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以通俗易懂、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网站的建设维护管理,按要求发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对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工作提供指导。
  市(州)、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维护管理工作力度,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目录。
  第十二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明确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在人员配备、经费安排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逐步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规范公开程序,建立健全信息公开长效机制。
  第十三条 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以公告形式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或农机(农业)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四条 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发布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五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公开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工作人员重点学习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督导,定期对县(市、区)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抽查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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