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农机发〔2020〕9号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委,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机主管部门):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做好2020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发放工作的函》(农机科〔2020〕3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20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发放程序
《作业证》发放工作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坚持做到三章齐全、属地管理。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作为《作业证》发放的主体,要严格审核申领人员、机车的资质条件,严格按程序发放。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不得委托中介组织发放。对符合申领条件的机具,按登记备案方法(附件1)详细填写相关信息,严格做到一车一证,严禁涂改、转借和倒卖。
二、坚持免费发放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在发放《作业证》时,要严格执行免费发放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申领者收取费用或变相搭车收费,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通报当地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做好登记备案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各类通行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均依托ETC系统实现”通知要求,2019年底交通运输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凭《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信息在ETC系统预约通行的有关规程和方案。为避免《作业证》信息不全影响ETC免费通行,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相关管理人员要及时通过“全国农机化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njztc.com)或农机直通车政务版APP,对申领人员和机车的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上传,如有补办应注销原证后再下发新证。《作业证》登记备案操作办法和预约通行方法详见附件。
四、实行按需申领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需求量领取《作业证》,不可乱报需求、超量领取,领取不足可再次申领;领取超量要及时退回,以便全省调剂。一经发现有较大量“积压”且未退回的情况,省农业农村厅将通报批评并对下年领取数量给予严控。
五、做好协调服务
各地要安排专人负责《作业证》的发放、宣传、管理和跨区作业信息的搜集、发布工作,确保跨区作业有的放矢,合理流动。信息不齐者,按无效处理。各地要认真及时做好《作业证》的发放记录和登记备案工作,切实维护跨区作业机手合法权益。公众可通过手机扫描《作业证》上的二维码,查验《作业证》真伪、登记信息、各省份监督服务电话以及ETC通行预约方法等。
六、加强疫情防护
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在办理《作业证》发放工作中,要采取预约办理、错峰办理、邮寄送达等多种方式,减少人员集中,降低感染风险,保证不耽搁农时。同时要提醒跨区作业机手做好个人防护,配合作业区域相关部门开展健康检查。
联 系 人:吉林省农机化管理中心 刘明
联系电话:0431—81293670
邮 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www.jlnongji.cn/d/file/2020-04-20/b29a4394c9e78368252d3f16135bbe11.doc
2.www.jlnongji.cn/d/file/2020-04-20/f6e48f0704835bf130408bedb67f44c6.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