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农机鉴字〔2020〕10号
各有关农机企业: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18年第3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农机发〔2019〕3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农机鉴定工作,现将农机鉴定申请受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要求
农机鉴定由企业自愿申请,申请鉴定的产品通过“吉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二、申请范围
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在最新公布的《吉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或《吉林省农业机械专项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范围内。
三、申请条件
申请农机鉴定的企业应是农业机械的生产者,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在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合格产品;
(二)生产批量应当符合大纲要求;
(三)实行强制性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还应当取得相应的证书。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指南的;
(二)生产量、销售量不满足大纲要求的;
(三)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四)已向其他鉴定机构申请的;
(五)申请前五年内,有违反《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的,或者有违背申请表《生产者承诺书》所列内容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申请材料
农机鉴定申请企业应当按照“吉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信息管理系统”申报流程操作,如实填写企业和产品信息,同时上传以下材料:
(一)产品执行标准文本、产品照片和产品规格表;
(二)实行强制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的证书及附件(如适用);
(三)可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试验验证报告(如适用)。
申请者从系统填报完毕并提交,同时从系统下载打印吉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经生产者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连同其他纸质材料(详见附件)一同加盖单位印章、确认并按顺序装订,邮寄至吉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六、受理的相关要求
(一)不予受理的申请材料不退还申请者,如再次申请,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要保证真实有效,因提供材料不实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企业自行承担;
(三)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符合大纲规定的涵盖机型或鉴定单元,应与主机型合并申报。
七、其他事项
(一)已受理鉴定项目按申报时间顺序、作业季节及鉴定大纲要求安排鉴定,应季或当年不能实施的鉴定项目顺延至下一作业季或下一年度实施。
(二)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证书持有者应在变更后3个月内提交申请。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31-87974472;0431-87990471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430号
邮编:130062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吉林省农机推广鉴定申请材料清单
2.吉林省农机专项鉴定申请材料清单
吉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