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2016年农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日期: 2016-12-19  来源:珲春市农机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吉农机发[2015]3号)《2016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确保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有效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线,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突出补贴重点,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突出补贴政策普惠,使广大农民公平享受政策福利;突出补贴政策连续,确保阶段性政策稳定有效实施;突出补贴政策效果,强化规范性操作,保障资金安全。注重改革完善,简化操作程序、务实便民惠民。注重环节监督,加大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和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市场化,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
  二、补贴资金使用安排
(一)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补贴对象为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专业户、种粮大户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农业生产企业)。
(二)资金使用。年度资金(2015-2017年)连续滚动使用,实施敞开式(普惠)补贴,满足购机需求。省级资金一方面用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机具购置累加补贴,另一方面与国家补贴资金捆绑使用扩大补贴规模。补贴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据实结算兑付。
  (三)补贴机具种类。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纳入补贴范围。调整后的补贴机具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等9类22个品目。补贴机具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并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四)机具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五)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的机具实施累加补贴,具体办法按《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方案》执行。
(六)补贴机具数量。按照《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15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的通知》(吉农机函[2015]15号)执行,即补贴对象购买机具均无数量限制,购买机具验收合格后即可享受补贴。
  三、补贴实施办法
  (一)操作方式
  统一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即:凡是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购买补贴种类品目范围中的机具,在规定的补贴机具数量内,自主申请后均可享受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组织将补贴款兑付给购机者,购机农民的补贴款通过“一卡通”兑付,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购机补贴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付。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月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相关结算资料,市财政部门按月组织结算和兑付工作。
  (二)操作时间
  各年度补贴操作时间分阶段执行。春季农业生产所需的播种机械、育苗机械设备、栽植机械等产品的补贴应在当年6月30日前办理。秋季农业生产所需的谷物收获机械、玉米收获机械、饲料作物收获机械、清选机械、干燥机械等产品的补贴应在当年7月1日后办理。年度补贴截止时间为当年11月30日。
  (三)机具购销
  补贴对象可在吉林省境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企业直销方式购买机具。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四)操作程序
  1.购机补贴对象到本乡镇农机工作站登记相关身份信息并签写《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申请表》,明确自主购机、自担风险。
  2.购机补贴对象应在购机后10日内,拿当年新购置且未使用的机具及购机发票、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提供经营执照、组织代码证)等有关材料,到市农机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3.市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对补贴对象身份及所购机具进行确认及核实,在《购机确认书》上签署意见。
  4.市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对补贴对象及相关材料共同审核确认、公示合格后,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转账方式向其兑付补贴款。
  (五)退货规定
如补贴对象所购机具已经核实且补贴款尚未兑付,经市农机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其所购机具方可退货;补贴款已兑付,经市农机部门、财政部门批准,补贴对象需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专户后,其所购机具方可退货。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是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举措,也是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推进我市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突出玉米、水稻等粮食生产所急需农机具,实施敞开补贴,即是推进我市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要,也是使广大农民公平享受政策红利的必然选择。要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完善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促进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强化农机补贴的组织推动和监督管理,规范实施中的操作行为和关键环节。要严格确认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补贴机具要逐台核实,开展补贴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要全部使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明确责任,专人使用、专人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安全运行。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拒不办理的,即取消其当年享受补贴资格。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利用宣传册、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要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在网站上公布。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农机、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农机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五、组织领导机构
组  长:朴永戈   珲春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永泽   珲春市农业局局长
        赵增峰   珲春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韩跃强   珲春市农业局副局长
            朴哲虎   珲春市财政局农财科科长
            穆  新   珲春市农机推广站长
            杨永久   板石镇农机站站长
            金权翼   敬信镇农机站站长
            朴哲龙   三家子乡农机站站长
            张京焕   英安镇农机站站长
            尹丽红   马川子乡农机站站长
            崔东振   哈达门乡农机站站长
            朴相龙   近海街农机站站长
            崔哲男   杨泡乡农机站站长
            周洪斌   春化镇农机站站长
            郎温明   密江乡农机站站长
 
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 设在珲春市农机管理局
办公室主任:韩跃强   珲春市农业局副局长
    联系电话:7513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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